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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109號 原 告 宋明倫 被 告 陳佑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
第3項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14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章億 訴訟代理人 廖心如 吳姿穎 被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17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涂雲傑 被 告 蘇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建簡字第147號 原 告 李家有 被 告 許阿滿 訴訟代理人 許文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 詞辯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103號 原 告 高立承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 告 品毅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弘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1756號 原 告 李雅珍 訴訟代理人 胡皓清律師 被 告 李勇衞 訴訟代理人 賴致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024號 上 訴 人 吳政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朝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245號 原 告 秦文亮 被 告 李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1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265號 原 告 施佳縈 被 告 美庄宏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依綺 訴訟代理人 黎美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327號 原 告 張福源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複代理人 楊中岳律師 被 告 陳正平 訴訟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
第1項。 二、被告則以: 當時去到原告那裡,是原告逼伊簽下系爭本票的,伊是非自 願簽下的。那時伊確實有欠原告錢,但伊都有在還款,另一 位共同發票人名字是伊寫的,是原告叫伊直接寫的,寫的當 下訴外人徐
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9條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676號 原 告 李勇成 被 告 宥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發 訴訟代理人 徐志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第1至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 條第1項第
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