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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908號 原 告 羅巧紋 被 告 劉金福即加利工程行 鄭朝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第1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
第1項所示之利 息與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162號 原 告 潘淑梅 被 告 廖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328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林宣誼 被 告 宋
第一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前則以:依照疫情防疫千億 保為恐固選情資金而不給資,又遇見蔡式宗派系華夏與花旗 外商併購肇生,月收入低於35,000元,尚有工資貸款積欠等 語置辯。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330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沈志揚 被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335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被 告 鄭羿伶 上列當事人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3367號 原 告 李卓成 被 告 陳富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3377號 原 告 柯怡如 被 告 陳佑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340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被 告 張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黃帥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揚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更一字第7號 原 告 李豐裕 被 告 林榮順 兼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
第1至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核無 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酌定相當 擔保,宣告被告如預供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590號 原 告 勇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玉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 被 告 周永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