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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吳淑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 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第50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
欄所示 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核被告羅茅叔佛祖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裝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之 注射針筒1 支、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之藥鏟1 支均放在被告之上址居所內,而為被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本案被告所竊取告訴人所管領之行動電源1顆,已據員警扣 案並發還與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見偵卷第 3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
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如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竊取商品欄所示之前開物品,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定有明文。 ㈡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 ,審酌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告訴人並表示不予追究,亦 如前述,堪認被告尚知悔悟,前開自由刑之執行,並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卓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