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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130號 原 告 孫定原 被 告 黃妤婷 宏機塑膠股份
第1至3項所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 第5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除被告葉阿卿、江思儀、郭俊廷、葉武男、黃柏誠、葉 育男、葉明旗、郭蔡雙燕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268號 原 告 張瀞文 被 告 梁睿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經刑事庭
第 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312號 原 告 吳芋葳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複 代 理人 粘世旻律師 被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2人以上共同簽名 時,應連帶負責;本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342號 原 告 鄒永顯 被 告 劉泊枋 林瑋婕 王華慈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34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41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被 告 吳明典 訴訟代理人 李佳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426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陳鴻瑩 被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427號 原 告 王榮濱 被 告 賴富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47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謝勝偉 訴訟代理人 呂樹緯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被 告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479號 原 告 鄒永顯 被 告 張中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539號 原 告 洪成吉 被 告 歐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553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吳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545號 原 告 劉昌宏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岑婕律師 被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2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林宏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詹博堯 被 告 蔡宗林 上列當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陳沅 訴訟代理人 梁晶翔 被 告 潘政 上列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