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
之所示。 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五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 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
所示。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
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業經總統於民國96年7 月4 日公布,自 96年7 月16日起生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本件被 告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制定,經總 統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同年月十六日生效施行,查 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諸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 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張江澤
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3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第一審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鈺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
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聲字第247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取財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