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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296號 聲 請 人 柯菱淵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柯水福(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
。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479號 聲 請 人 黃仕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李慎儀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國字第17號 原 告 達黔生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代 表 人 姚淑文 訴訟代理人 陳郁君 蘇麗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兩造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結婚,婚前協議書約定婚後 共同居住於被告○○市○○區○○路○○○巷○○號○樓住處,然婚後被 告遲不肯交付上開○○區住處鑰匙給原告,原告為求夫妻和睦 ,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被繼承人曾傳旭與訴外人曾高美玉為夫妻,育有原告乙○○○及 被告丁○○、戊○○、甲○○○、訴外人曾健祿五名子女,被繼承 人曾傳旭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八日死亡,訴外人曾高美 玉、曾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謝伊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余沛潔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4514號 抗 告 人 林志憲(原名林綦宏) 即 聲請人 代 理 人 張銘珠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 抵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99號 上 訴 人 吉樂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欽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另被告樂客多公司法定代理人高㚬卉、吳維喬、夏露莎僅以個人身分具狀陳稱:其等僅為樂客多公司股東,公司債務與其等無關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