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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06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國政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08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50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蘇函威 被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78號 原 告 王傳宏 被 告 江明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 9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9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0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娣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欣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054號 原 告 李冠珍 被 告 林婌芳 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第2項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 另上訴人王書齡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共核定為211, 000元(含原判決主文第1項敗訴之價額168,000元、原判決主文 第2項敗訴之金額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3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志和 被 上訴 人 被 告 徐景峰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第4項所示分割 方式為最適宜。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楊麗萍 聲請人與相對人蔣麗香等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三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程序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01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施藝嫻 被 告 N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01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游純明 被 告
第1項所示之金 額、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04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04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輔柔 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