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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36號 聲 請 人 翁榮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麗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43號 聲 請 人 吳雲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其元、林上紘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陳信宏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陳月美(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陳俊成 相 對 人 蘇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許森宏 琮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琮 共 同 代 理 人 蔡坤鐘律師 相 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建甫 相 對 人 品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通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蘇筱琪 相 對 人 源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靚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王雪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胡博森 相 對 人 樂均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代 理 人 盧育英 相 對 人 安玫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 上列聲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