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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279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出生年月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312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甲○○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32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張沐芝律師(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陳正三會計師(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39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04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10號 聲 請 人 齊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美奧服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37號 聲 請 人 瑜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55號 聲 請 人 捷利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環宇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原名湯福參 乙○○ 丙○○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8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八十六年度存字第八八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49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3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4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長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存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