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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耀南 吳秀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緩刑之說明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過失而罹刑章,犯後 坦承犯行,並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被告於本案判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此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 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資料等在卷可佐,其因一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甲○○所攜帶之磁鐵,係其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 並未扣案,被告甲○○於警詢時亦陳稱該磁鐵已經丟掉等語( 警卷第1頁反面),復無其他證據證明現尚存在,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松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6 96號、第12097號、第12527號
所示之刑,以期改正。 四、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 含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媛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
所示之 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
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曹瑞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沒收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所示之刑,並依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無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賠償 告訴人,非無悔意,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 能知所警惕,是認所宣告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