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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對聲明異議人諭 知沒收該5張本票,並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則檢察官本諸權責,依據法院之確 定判決內容沒收聲明異議人之上開本票,或於無從沒收原物 時向聲明異議人追徵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被告持以毀損上開車輛後擋風玻璃、駕駛座及駕駛座後方窗 戶玻璃所使用之鐵鎚1支,未據扣案,復無證據證明尚屬存 在,考量上開器具非違禁物或其他依法應沒收之物,不具刑
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物,其中CASIO國考工 程計算機2臺價值新臺幣(下同)798元、CASIO冰綠色迷你 桌上型計算機1臺價值319元、
所示之刑,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警惕。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所示之刑,並就所處 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末審諸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典,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上開告訴人及被害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⒉法院在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而形成宣告刑時,如科刑選 項為「重罪自由刑」結合「輕罪併科罰金」之雙主刑,為免 倘併科輕罪之過重罰金刑產生評價過度而有過苛之情形,允 宜容許法院依該條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
所示之刑。 四、驅逐出境: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越南籍勞 工,為本案犯行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嚴重破壞我國 治安,本院
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斟酌被告所犯各罪時 間之間隔、各罪間之關聯性、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責任非 難重複之程度,兼衡所反映之人格特性,矯治教化之必要程 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