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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為適當,以適度反應其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所示為適當,以適度反 應其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 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至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併科罰金 部分
所示。又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 如附表編號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至附表編號1、2所示已執行完畢 之部分,則應由檢察官
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堅勤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又本 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項宣告刑,均屬小額罰金刑, 本件定應執行刑所得酌量之因素甚為單純,減讓幅度亦屬明 確,顯無再另行徵詢受刑人個人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完 畢之部分,則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又本 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項宣告刑,業於民國113年2月 5日以定刑聲請切結書徵詢受刑人之意見(詳前述),迄今 並無何等定刑因子發生重大變更之情事,且本件僅有2項有 期徒刑合併定刑,定應執行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所示之刑。 ㈧不宜宣告緩刑之說明 被告雖請求為緩刑宣告,然立法者增訂加重詐欺罪之規定, 係為求對此種特殊詐欺型態行為之惡性及對於社會影響、刑 法各罪之衡平,而此種犯行刻經檢警嚴厲查緝,亦經政府極 力宣
所示之刑 。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以及編號五、六所示之物,分別為被 告所有供使用於本案犯罪之物或犯罪預備之物,業經被告供 明在卷(本院訴字卷第5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規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本案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已實際獲取或受有其他犯罪所得 ,故尚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
所 示之刑。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偽造之宇凡投資公司工作證1張、如附 表編號3所示之「王孟琪」印章1顆、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IPH ONE 8 白色手機1支(含SIM卡1張)、如附表編號6所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果易服 勞役的話,應該如何進行折算的標準。 四、犯罪所得1萬元應沒收: 被告於偵查供稱:我可以獲取1萬元報酬等語(偵緝4416卷 第18頁),這部分的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按照刑法第38條之
所 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果易服勞役的話,應該如何進行折 算的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秦嘉瑋提起公訴,檢察官藍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刑。 五、被告於本案所犯各罪,都尚未確定,而且根據被告的前案紀 錄表所示(金訴309卷第21頁至第22頁),還有其他詐欺、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在偵查當中,為保障被告的聽審權,減 少不必要的重複裁判,應該
所示之刑,並諭知 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修正前)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劉璟 被 告 吳秉珅 上列被告吳秉珅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7號 原 告 張玉澄 被 告 林倢緯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