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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分別定
不記載累犯)。惟針對 有無加重其刑之必要一節,按所謂檢察官應就被告累犯加重 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係指檢察官應於科刑證 據資料調查階段就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各 節,例如具體指出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 審酌被告各次犯罪時間接近,犯罪手段有多次類似,同質性 高,依數罪併罰限制加重與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定應執 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之仿冒NIKE球鞋1雙,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扣案之電魚器具1組,均為被告TA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其內容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 案之電纜1組(長20米,含鱷魚夾3支),為被告所有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之拜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之防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扣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 1面,為被告犯本案犯行之所得,爰依上開規定宣告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毒品檢驗試劑初步檢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陽性反應,有 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毒品初步檢驗報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