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而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因 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 ,依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自亦不得易科罰金,而無庸 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另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檢察官於執行本 件所定執行刑時,自應予以扣除,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至2、4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3所 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 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 知易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所示。至於 附表編號4之罪雖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但因無宣告 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之範圍,附此敘 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已執行完畢部分, 應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此與定應執行 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葉培靚
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所示之刑。 四、沒收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 而言;倘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豐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賴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七)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定有明文。然沒收犯罪所得之範圍,應僅以行為人 實際因犯罪所獲得之利益為限,倘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