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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4項定有明 文。查扣案之被告所有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基於 精簡裁判之要求,即使法院論以累犯,無論有無加重其刑, 判決主文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 ㈣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沒收銷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嘉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邱名儀 被 告 林秋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07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心生不滿而基 於傷害之犯意,先拿鑰匙丟告訴人,繼而出手大力拉扯告 訴人致告訴人受有手臂瘀青之傷害,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未扣案被告詐欺取得之提款卡1張已交付「阿昌」使用,是 無證據其仍具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自無從宣告沒收及追徵 價額。且被告雖與「阿昌」共同為本件犯行,惟卷內尚乏積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之刑。 四、沒收 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均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周俊宏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本院卷第13頁),其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且告訴人表示願
。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所示之 刑。 三、未扣案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玻璃球1個,與公共利益 或安全之維護無關,且其價值低微,如予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
。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
。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
。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即使 法院論以累犯,無論有無加重其刑,判決主文均無庸為累犯 之諭知)。 ㈤扣案安全帽1個及牛仔褲1件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應 依刑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即使法院論以累犯,無論有無加重其 刑,判決主文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 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
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丙○○於犯罪事實㈠竊得洗衣機及大型空壓機與小冰箱各1 臺;被告甲○○於犯罪事實㈡竊得電線1批,因未扣案,應分別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所示之刑,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至被告所犯之罪雖不得易科罰金,然依刑法第41條第 3項之規定,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㈧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實際獲有報酬而有犯罪所得,自不生 應予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