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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3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毓秋 被 告 邱詩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小字第4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古承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本案另案(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9號)民事有 上訴,關乎本案判決原告是否可以請求上開金額。本件希望 能合意停止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
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 。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任意車險賠案簽結內容表、 行車執照影本、車損照片、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25號 原 告 郭素鑾 被 告 曾宥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446號 原 告 邱顯棋 被 告 許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簡字第313號 原 告 邱志豪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告 蔡坤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簡字第41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被 告 陳榮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簡字第416號 原 告 江清糧 訴訟代理人 黃秀麗 被 告 江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
第3項所示。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民國102年購買系爭房屋,於要加蓋後院 遮雨棚時有取得原告同意,但因後來兩造產生其他糾紛,致 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系爭牆壁,被告確實有取得原告同意才搭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對積欠原告之借款並不爭執,兩造本有協商 議定還款條件,但原告事後又不同意,致被告迄今仍未清償 且商譽受損等情。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簡字第11號 原 告 陳韋祥 被 告 于昭賢 徐依澄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71號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 偵字第12912號、13925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所示,逾 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此外,原告請於上開期限內一併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寄被 告收受,並向本院陳報回執): (一)原告主張寄賣商品項目為何? (二)陳明主張被告積欠貨款金額為7,800元之計算方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34號 上 訴 人 古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如 被 上 訴人 新莊世紀名苑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雪花 上列當事人間配合設置管線等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