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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仕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者,未扣案塑膠棍棒1支雖據被告自承係其在環南市場撿 到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並已丟棄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43頁 ),然上開物品係日常生活常見之物,僅偶然供被告持以實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被告因本件犯罪而取得泡菜冷烏龍麵1盒、鮮蝦明太子冷烏 龍麵1盒、麥香奶茶3瓶,雖未據扣案,然均屬於被告所有之 犯罪所得,且均未
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佐以非難之重複程度等情整 體評價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
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佐以非難之重複程度等情整 體評價後,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
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第 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佐以非難之 重複程度等情整體評價後,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竊得之GI
所示之刑, 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 刑章,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 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竊得之安全帽1頂已歸還被害人乙節,業據被告及 被害人於警詢時陳述明確(見偵卷第12、19頁),是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竊得之華為手機1支經警扣案,並已發還被害人乙 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在卷可
所示之刑,並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愷他命2包(淨重共17.8924公克,純質淨重共14.449 1公克,驗餘淨重共17.7681公克)及吸管1支內殘留有之白 色粉末(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DIABLO小惡魔圖形彩虹放射線條底混合包40包(總毛 重281.81公克,純質淨重32.264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 均含有第三
所示之刑,並依刑 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