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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之刑,並均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再審酌非難之重複程度整體評價後,依刑法第51條第 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被告因本件犯罪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之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 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 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
所示之刑,並依刑 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被告係越南籍之外國人,以上開非法方式未經許可入境,而 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本院認其已造成我國治安隱憂 ,不宜繼續居留國內,爰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 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五、沒收 至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雖供稱:我提供會員帳號予林益民、 陳信榮,期間約2年餘,林益民每日下注上限為新臺幣(下 同)50萬元,陳信榮每日下注上限為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俞兆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所示,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
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亦但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故無諭知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之必要。另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除原宣告之有期 徒
所示應執行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
所示,以符合罪刑相當及量刑比例之原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
所示之地 址。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 第3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符 合罪刑相當及量刑比例之原則。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 雖已執行完畢,然與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 罰要件,仍應由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宏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所示之刑。 七、由於被告陳廷威、乙○○於本案所犯各罪,都尚未確定,而且 根據前案紀錄表所示,還有其他案件於法院審理中(本院卷 第329頁至第332頁),檢察官後續很可能會再向法院聲請合 併定其應執行刑,為保
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 案如附件二編號1、7所示手機各1支,均為被告所有,且供
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或報 酬,自無庸宣告沒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
所示之 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被告於警詢時否認因提供本案帳戶而獲取報酬,本案亦無證 據證明被告有因提供本案帳戶而獲取犯罪所得,爰不為沒收 、追徵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
欄所示之貳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附表三所示之印文貳枚,均沒 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