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5,707 筆裁判書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上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牟晨睿 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505號 原 告 長弘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上 訴 人 代 表 人 張志柔(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樂山園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第二項就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之效果等 內容記載予以刪除,並重新送達原告,參酌行政訴訟法第23 7條之4第3項規定反面解釋之旨,依法尚不得視為原告撤回 起訴,本院仍應以此為本件審理之標的,先予敘明。 三、原告起訴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郭 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927號 原 告 柯芳隆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吳季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
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075號 原 告 郭詹月嬌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
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79號 原 告 宏義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伯裕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郭 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郭 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988號 原 告 陳威龍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25號 原 告 鴻瀚海洋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子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因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 格事件,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蔡鴻仁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103號 原 告 陳妍霖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2年12月19日新北裁催字第48-P000000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