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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所 竊得之5支沙漠玫瑰花支條,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本件被告所竊得之IPHONE15 PRO MAX手機1支,為其犯 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剪刀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所示。 ㈣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至6所示之犯行,為得 易科罰金之罪,則揆諸前揭說明,附表編號1、2、4至6所示 之罪與編號3、7至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 本院於定執行有期徒刑時
所示,並依原判決之折算標準,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 刑之意見,惟受刑人並未函覆本院,有送達證書及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可憑,業已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尚與最高法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 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 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 以折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仕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 刑因羈押折抵期滿,將來應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
所示之刑,並 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按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