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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法 官 任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鑑驗,各隨機抽驗1組,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份,有該院112年6月21日草療鑑字第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 犯行,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且履行部分賠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查被告自告訴人洪伍枻處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業據被告坦承在卷,屬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故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提起公
欄所示之刑。 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需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提起公訴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金簡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力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 第5974號、112 年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雖將本案帳戶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惟卷內尚 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實 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故不予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雖將本案帳戶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惟卷內尚 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實 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故不予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欄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 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破壞鉗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 告所竊得電纜線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