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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王念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李 佳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所示之刑,並就得易 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就附件之犯罪事實一,係以300元出售門號;就附件之 犯罪事實二,所詐得款項係2,500元,未合法發還告訴人 黃彗棻
。 本案經檢察官彭師佑提起公訴,檢察官詹佳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第1項所示之刑,以示警懲。 肆、沒收部分: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規定甚明。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 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
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著手販賣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咖啡包共 20包,經抽樣鑑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成分 乙節,有
第1項、第2項所示之刑, 以資儆懲。 六、諭知緩刑宣告之說明: ㈠按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 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
所示之刑。 三、沒收 被告於本院偵查中、審理時供稱其尚未取得任何報酬等語( 見偵卷第84頁,本院卷第35頁),卷內亦乏積極證據證明被 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 ,爰不予諭知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 ㈢緩刑: ⒈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 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
所示之刑 ,以示警懲。 肆、沒收部分: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規定甚明。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 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
所示之刑,並均就併科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戊○○所犯上開罪刑,衡 酌其所為各犯行之侵害法益類型、罪質及犯罪手法,均屬 有別,再酌以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供稱其並未拿到任何報酬等語,且依卷內事證,亦無積 極證據可認被告已因提供本案帳戶而實際獲取犯罪所得或因 此免除債務,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聖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 辦,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檢察官移送併
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不予宣告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被告提供中信銀行網銀的 帳號密碼給「九路」所獲得的好處為何?)完全沒有。」等語 (本院
所示,以示懲儆。 四、沒收之說明: 查被告未因此部分犯行取得任何對價乙節,業據被告陳明在 卷(見本院金訴291卷㈡第372頁),卷內復無任何積極證據 足證被告就此有獲取任何報酬或其他不法利得,自無庸就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所示,以示懲儆。 四、沒收之說明: 查被告未因此部分犯行取得任何對價乙節,業據被告陳明在 卷(見本院金訴291卷㈡第372頁),卷內復無任何積極證據 足證被告就此有獲取任何報酬或其他不法利得,自無庸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