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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963號 原 告 曾郁芳 被 告 侯明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5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前開各罪所處之刑,拘役刑部分,應執行拘 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 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
。 本案經檢察官王涂芝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林涵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與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謝宗甫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一)違禁物: 扣案之本案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送驗後,均檢出含有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業如前述,均屬第二級毒品,不問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諭知: 被告本案竊得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此 等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 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 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 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5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中文名:阿迪)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吳冬源犯如附表編號1、2、4至6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 號1、2、4至6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游翔文犯如附表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3主文欄所 示之刑及沒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5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書華 選任辯護人 李怡欣律師 王元勳律師 朱浩文律師
。 本案經檢察官林鈺瀅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凱寧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儆懲儆。末查,扣案之被告持以恐嚇犯行之鋁製球棒1 支,為被告所購買持有,堪認該鋁製球棒為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另聲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二條之沒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短 於思慮,致觸犯刑章,事後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竊得海賊王日版公仔3隻,被告供稱業已變賣等語 (見偵卷第14頁),爰以上開商品之價值新臺幣1,000元, 認定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依刑法第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