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前開已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僅為檢察官執 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非因之即不得定其應 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楊青蓉 被 告 周銘誠 住屏東縣○○鄉○○路0巷0號 上列 被告因詐欺等案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8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莊宗民 董弘顗 蔡佳頤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徐福勝 被 告 周銘誠 住屏東縣○○鄉○○路0巷0號 上列 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8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莊宗民 董弘顗 蔡佳頤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第47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按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 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 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
所示。 2、另就附表所示宣告罰金刑部分(即附表編號11、14、17至1 8),其中受刑人所犯之編號11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與 編號14、17至18之侵占案件,其行為方式、犯罪型態均略 有不同,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另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業已函詢受刑人而賦予其表示意見 之機會,受刑人對此則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刑事庭 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1份存卷可參。是受刑人表 示意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附 表編號6、9、10、15、16所示之各該手機1支,分別為被告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所 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所示罰鍰。 又扣案之槍型辣椒水1把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 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明在卷,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周芝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