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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巨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宏道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款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全安 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57號 原 告 許倩碧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鍾春富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243號),惟被告鍾春富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第二項所示。又此部分之訴訟費用, 業經原告如數繳納在案,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張在卷 可按(新司簡調字卷第11頁,新簡字卷第11頁),尚無需依 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加計自裁判確定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新小字第85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事由: ㈠按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 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前項規定,於
所示。 二、被告方面:刑事案件還沒有確定,我沒有收到單子。除了原 告之外,還有其他人告我,3月才要出庭,我現在也都傻了 ,之後要怎麼做,我再問法扶律師。 三、得心證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第一項所示之被告,就被繼承人 劉怨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44分之48)辦理繼承登記( 新簡字卷第452頁);另林順發部分,已於本件訴訟繫屬前 之111年11月24日,將其原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57600分之
第二項所示。又此部分之訴訟費用,業 經原告如數繳納在案,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份在卷可 按(司促字卷第6頁,新簡字卷第5頁),尚無需依修正後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加計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第二項所示。又此部分之訴訟費用,業 經原告如數繳納在案,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份在卷可 按(新司簡調字卷第11頁),尚無需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項規定,諭知加計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按法定利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調解書、奇美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