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
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大展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所示之刑 ,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㈦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犯後坦認犯罪,又如 前述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能按時為部
」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 壹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 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 ㈠本案各帳戶已經被告交由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對該帳戶內之 款項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復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此部分犯 行而獲取任何犯罪所得,倘依上開規定諭知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劉育綾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欄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 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柒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乙○○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
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擔任面交現金車手工作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