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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内,以書狀敘述 理由並附繕本,經本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61號 附 民原告 楊○玲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號6 附 民被告 余泰叡 訴訟代理人 黃國媛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112年度壢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 五、警方應嚴肅改進處 本件屬重大車禍,極有可能已造成被害人之重大傷害,被害 人之子黃榮富向警提出不合法之告訴時,告訴期間屆滿僅剩 十六日,警方不但未向黃榮富說明,八德交隊分隊反而以函 送方式層層轉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 法第304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且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予以裁定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裕民 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