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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5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嘉裕 選任辯護人 林瓊嘉律師(於民國113年2月5日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緩刑部分: 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易字卷第13頁),其因一時短於 思慮,誤觸刑典,犯後尚知
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
所示,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所示之刑,且就併科罰金 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八、沒收部分 ㈠、被告2人所提供之遠東銀行及玉山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雖 交付予他人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用,然該帳戶已被列為警 示戶,無法再供交易使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傅可晴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於 警詢及偵查中已坦認犯行,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尚可見其有
。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智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302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被告竊得之安全帽1個,既已由告訴人領回,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得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五、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
所示之刑,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