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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於本件詐得相當於1萬1,950元之不法利益,屬於被告犯 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賠償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準此,被告於附表一、附表二偽造 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二編號1至
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於此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犯後坦承犯行,與 被害人和解情形業如前述,準此,本院審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件經檢
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應予沒收之規
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㈢被告本案侵占之新臺幣8000元,為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㈧、查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本案電子菸,經送驗結果確沾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 酚成分,有前揭鑑定書附卷可證,因該電子菸本體與所沾有 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菸油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至辯護人雖為被告向本院聲請為緩刑之宣告,而被告固合於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得宣告緩刑之要件,業如前述。然考 量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惟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扣案如附表編號1、3至9、12至15所示之物固為被告所有, 惟無證據證明如附表所示之物與本案有關,且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現金為被告向地下錢莊所借得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愷他命1包屬於第三級毒品,其純質淨重逾5公克,應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其包裝袋1只已沾附毒品而無法 完全析離,亦應依該規定一併沒收。至於鑑定用罄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李貫漳 被 告 陳小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7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