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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考,本院審酌 其因一時失慮,致蹈刑章,犯後坦承犯行,是認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益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誣告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 執聲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所 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 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 有明文。查被告係持其所有之OP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刀械,經鑑驗結果係屬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併援引「受刑 人洪偉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所 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所示,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所示。併援引「受刑人周爵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資為附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所示,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其 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迄於裁定時仍未見回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 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附民原告 陳惠娟 附民被告 張道紘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訴字145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竊取捐款箱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