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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所示之刑。 四、沒收 被告持以供犯罪使用之工具老虎鉗1 支,並未扣案,然不能 證明其已滅失,爰依刑法第38條第4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 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本件被告竊
。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奕筑、周亞蒨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所示之刑。 ㈣、沒收: 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海洛因之殘渣袋1個、注射針筒2支,分 別為被告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 自承在卷(警卷第11頁),復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 內埔派出
所示之刑 。 六、沒收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 布,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另 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仿冒蘋果、SONY商標電池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楊士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含追徵)。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李金昇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所 示之刑,並均分別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罰金部 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2 項 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定有明文。查未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竊得之如檢察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