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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關於「附圖一編號甲、乙、丙、丁部分 面積三0六點八六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附圖一編號甲 、乙、丙、丁部分面積三0八點八六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
第2項所 示。 八、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 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 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原告及駿紳公司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准為假執行及免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系爭契約附件一商品明細中之硬體部分已經完成 ,整合部分因原告之內部人員與制度鬆散有問題才無法完成 ,不可歸責於被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 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94號 原 告 賈詒婷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義成 訴訟代理人 林亭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
第1至4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977之5土地為王施瑞所有, 系爭土地與977之5土地上共同設有抵押權人為
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3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鄭桂花 兼 訴訟代理人 楊泓彬 上列當事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蔡信行 蔡劉惠英即蔡信福之繼承人 蔡凱翔即蔡信福之繼承人 蔡宜妙即蔡信福之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第1項所示之勞資 爭議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關 於相對人應於113年3月6日前給付第2期部分,尚未到期,自 難認相對人有遲延給付或未依約給付之情形,聲請人此部分 強制執行之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李芫鋐即李奕緯 代 理 人 劉哲宏、陳廷瑋、吳昌坪律師 相 對 人 日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林榮星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宋錦武律師 被 告 宏進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讚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
所示金額。並依 前揭說明,均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蘇筱娟 債 務 人 盧宛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6號 債 權 人 陳奕儒 債 務 人 林孟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