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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所示之本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再簡字第9號 再審 原告 巡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雅雯 再審 被告 貔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再審原告對中華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
。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薇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