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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
。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所為111年度婚字第41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依據上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14號 抗 告 人 蕭詩馨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曾光雍等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本院11 1年度家親聲字第21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未據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第1項所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7年2月10日至102年2月10日與被告 誠紘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誠紘公司)、102年2月11日至 105年2月10日與許美玲(被告誠紘公司之代表人)
第1項所 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二人之被繼承人黃遠魁向台中商銀借貸之41 0萬元,係於106年1月3日放款入帳於系爭貸款帳戶,其後旋 即於106年1月4日經轉帳368萬元及提領現
第1-3項所 示之內容【第2、3項關於金錢給付部分,林哲列、毛宣螢、 林亮宏、林彥詮得分別請求被告給付20萬500元(即11號房 屋修復費19萬500元+慰撫金1萬元)、1萬元(即慰撫金部分 )、1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姚葦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3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
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陳桃英 相 對 人 簡碧珠(即羅正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