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提起公訴,檢察官詹益昌、黃政揚移送併辦 ,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欄所示 之刑。 其餘上訴(含沒收)駁回。 涂竣鑑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涂竣鑑於民國112年4月20日左右,在網路「星城ONLINE」認 識暱稱「
第2 項所示之刑。另本院考量被告本案犯行角色,仍屬詐欺集團 取款車手之底層成員,經依本案犯行所犯想像競合犯之重罪 罪名,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有期徒刑,已 明顯重於想像競合犯之輕罪罪
。 本案經檢察官徐雪萍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提起上訴,檢察官 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凱右 00000000000000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凱右 0000000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許譓珺 被 告 高嘉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07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董詠勝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1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宇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1592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 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昆璋偵查起訴、檢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志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1726號、112年度偵字第3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0號 附 民 原告 董盈宗 訴訟代理人 楊汶斌律師 附 民 被告 陳清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另審酌被告李志賢、林賢儒2人所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時間之 間隔甚短,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相同,綜合考量 其上開2罪之類型、被告李志賢、林賢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㈢、查被告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本案被告於犯後坦 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已完全給付賠償金額,再參 以告訴人表示同意給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另斟酌被告為本案犯行之時間,數次犯行所應給予 刑罰之加重效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整體犯罪非 難評價等總體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 之折算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提起公訴、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沒收部分: 被告所竊得之4千元為其犯罪所得,未經發還被害人,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