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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全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禔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伯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 扣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164號 原 告 陳惠蓮 訴訟代理人 陳立怡律師 被 告 高瑞棠 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454號 原 告 郭明峰 被 告 杜瑞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3 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007號 原 告 趙玉琴 被 告 許敏嫣 訴訟代理人 吳芳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113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
第4項但書所示;至於原告敗訴部 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國小字第2號 原 告 周宥宇 訴訟代理人 周啓明 被 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國政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第2項所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34號 原 告 李欣翰 被 告 蔡明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及理由要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存摺影本、自動櫃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4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學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文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
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 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質言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 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一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狀及如附 件二民事陳報狀所示。 三、經查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499號 原 告 楊東錕 被 告 張秋香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律師 被 告 張富源 上列
所示之顯然錯誤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茲由本院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所示之金額 ,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8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昇銓 訴訟代理人 詹博堯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被 告
及理由要領。 二、認定被告答辯不足採信之理由: ㈠被告雖對本件車禍肇事因素有所爭執,並答辯稱:依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所示事故發生地點在三信路往三賢街方向,是 在岔路口出口處。現場照片除說明車損狀況外,還有說明是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752號 原 告 黃迺鈞 訴訟代理人 韓子勝 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20,905元,嗣於民 國113年9月5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