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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 1所示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 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所示,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秀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所示之應 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所 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
所示。 ㈡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 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 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 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所示,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另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 指揮執行時應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 屬適當。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中有併科罰金部分,因 無刑法第51條第7款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應依原判決併予 執行,不發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 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 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
所示,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
所示應 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 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四、至受刑人雖具狀表示希望待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44號( 下稱另案)判決檢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時,一併由檢察官 向本院提出聲請時再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惟查,本件於11 3年1月22日即繫屬本院,另案
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