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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
。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經原告提出匯款資料1紙為證(卷第71 頁),且經本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190號刑事判決認定明確 (卷第
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答辯:對於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沒有意見,但原告遭詐 欺之款項,被告一毛都沒有拿到,目前因被告在監,須待出 監後方能賠償原告。 四、法院之判斷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0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承民 住○○市○○區○○街00巷0○0號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並命依法補繳上訴裁判費 用。 四、原告逾期未補正上訴書狀或補繳上訴裁判費用,均將依駁回 其上訴,請注意配合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700號 原 告 鍾文義 被 告 陳邵雲 訴訟代理人 許志豪 複代理人 管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第1項之擔保金額准許其聲請,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527條規定,酌定相對人如供主文第2項所示擔保金額後 ,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26號 原 告 阮清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惠君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賴惠君與被上訴人謝綉鳳、謝秀琴、謝秀鶯、 謝治旻、謝朝旺、謝筑羽、謝孟洵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賴惠 君對於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 告 陳義豐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被 告 陳美惠 楊中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秀芳
第1項所示;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45至47頁): ㈠乙、丙為甲之父母。 ㈡被告與丙間就甲托育一事成立系爭托育契約,約定被告於每 日下午2時30分至翌日上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