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71號 上 訴 人 林耿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玫慧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61號 原 告 江西村 訴訟代理人 江築韻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第2項、第3項所命 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 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其聲請僅係促使法 院為職權之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36號 原 告 趙玉梅 被 告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69號 原 告 劉子瑄 訴訟代理人 林婉靜律師 被 告 周子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
所示,並依法為訴之追加,逾期不補正,即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另被告吳篡瑩,現設籍於桃園○○○○○○○○○,現應受送達 處所不明,應一併具狀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08號 抗 告 人 楊豐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為一 定行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駁回其訴 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
第1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線上申請專用申 請書、信用卡用卡須知、信用卡
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97號 原 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范煥英 訴訟代理人 張詠淨 王耀霖 被 告 蔡筱茅 兼
第2項所示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 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71條第 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4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相對人 即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