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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黃義雄 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
。又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 人之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法院斟酌消債條例有關免責 之規定,例如第133條、第134條、第135條等,依職權認定 是否裁定免責,故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雖有免責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庭法官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第一項所載。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我交出兩本存摺,第二本存摺部分是被不起訴的,因為是同 一罪的緣故。 ㈡我承認有幫助詐欺和幫助洗錢,也了解提供存摺給詐欺集團 是刑事案件之幫助犯,和系爭詐欺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正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國徵 呂筠鶴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正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國徵 呂筠鶴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
第1項所示。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 假執行之宣告。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被告所有,系爭房屋則為原告所有,被 告無權占有系爭房屋,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並給付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並主
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租約於109年12月30日到期時,原告無需用系爭土地,口 頭同意被告繼續承租1期4年,嗣於000年0月間,原告考量系 爭土地道路將來要拓寬,需將鄰近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
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沒有多還起訴狀所載的金額,是原告自己表 示向伊借起訴狀所載的金額,例如向伊借100萬元會還伊120 萬元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三、查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 告 劉世傑 劉世懷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62號 原 告 徐○秋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博晉律師 被 告 張○茹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林拔群律師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前抗辯:當時係因陳大峯向黃潉振借款300萬元,黃潉 振方借用其母黃歐錦雲之名義設定系爭抵押權,該借款陳大 峯至今僅清償本金50萬元,不可能塗銷等語,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嗣於113年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所示本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