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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記載「聲請程序費用 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有前揭相關裁定等各一份 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 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㈡關於⑴離婚事件,屬非因財產權
第三項記載「聲請及反聲請程序費用均由聲 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負擔」,有前揭相關裁定等各一份附卷 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 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 ㈡關於給付扶養費等事件,
第三項記載「第一、二項程序費用均由聲請人負 擔」,有前揭相關裁定等各一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 程序費用額。 ㈡關於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
第三項記載「第一、二項程序費用均由聲請人 甲○○負擔」,有前揭相關裁定等各一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 定確定程序費用額。 ㈡關於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因財產權而
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第三項記載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甲○○負擔2分之1,聲請人負擔2分1」, 有前揭相關裁定等各一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 用額。 ㈡關於給
所示 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林嘉鉦 相 對 人 洛克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
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至於聲請 人主張假執行執行費280元部分,非於本案訴訟程序所支出 ,應另行於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受償,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 不予准
所示金額,並首揭開說明,應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㈡至於聲請人將其聲請撤銷假處分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亦列 入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範圍部分,查該撤銷假處分聲請 係聲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永上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怡安 邱淑鈴 上列聲請人間
。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
。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
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於00年0月0日結婚,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事實,業 據原告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司家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