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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蔡淳喻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王子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傅敏臻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住○○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當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許育菱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巷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
所示。 四、查聲請人甲○○(00年0月00日生)之母親丙○○於000年0月0日 死亡,本院前以106年度家調裁字第83號裁定停止聲請人之 父親丁○○之親權,並指定聲請人之伯父即相對人為聲請人之 監護人之事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 抗告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古淑嵐 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清算程序費用之必 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 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
,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又當事人書 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4款亦有規定。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顏峻煌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南市顏公輪宗祠 祭祀公業顏公輪 前列被告共同 法定代理人 顏松峯 上列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1674號 原 告 邱奕勳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複 代理人 簡大鈞律師 被 告 洪育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