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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鄒豐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士義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損害範圍之因果關係,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經查,被告固 不否認其車輛與原告保戶車輛有發生擦
。 三、合迪公司如無正當理由未提出待提出文件,將依民事訴訟法 第349條第1項規定,裁定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234號 原 告 Juane Reichert(林尚恩) 被 告 范姜鳳娥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5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章美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虞晨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虞晨曦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現在裁定 如下: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全字第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鄭正福 相 對 人 陳心睿即陳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
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司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庭榛 相 對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 ,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小字第26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被 告 賴廷有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上列當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會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可以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第1 至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自 己之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有本院111年度原易字第3、4號刑事判 決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至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
所示之擔保物,且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之 一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物等情,其證據業如前述,經 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26號、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12年度存字第1698號卷宗審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陳柏延 相 對 人 陳雅雯即怡富企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