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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被告處分之本案不動產,本屬其所有之財產,被告上開所為 係損害債權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本身,本案不動產並非犯罪 所得,且被告對告訴人原有之債務既仍繼續存在而未消滅, 被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
。 本案經檢察官廖蘊瑋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
所示之刑,以資警懲。 ㈤至被告雖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等節。惟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 之日起算: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宥佑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合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於前開文書上所偽造「姜樂琪」之署押1枚,依刑法第2 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至被告所偽造 之紫南宮發財金借據,已交付紫南宮之人員,非屬被告所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 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於偵訊時自述本案迄今約獲利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 示之刑,且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至告訴人雖具狀撤回本案對被告二人之告訴,惟 被告所涉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非屬告訴乃論 之罪,自無撤回告訴之餘地,附此
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七)被告不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罪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楊曉雲 被 告 白睿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雷紫語 被 告 白睿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許祖云 被 告 白睿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