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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前未有有罪之前科,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經此次罪刑宣告之教 訓,信無再犯之虞,爰併宣告緩刑,以啟自新。末以,扣案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 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末以,被告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及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掌電字第DAMC30 137號、掌電字第CITB50243號)上偽造之「張德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⑶末以,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其提領 並交付款項,可獲得提領款項1%之報酬,並於警詢自承交付 贓款予上手時,有先扣除己之酬庸,是被告於本件之犯罪所 得為70元,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
。 本案經檢察官賴志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芙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物品,均係侵害商標權 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 宣告沒收。 ㈡被告於偵訊、本院訊問時陳稱:內褲是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其因本案大概賠了8萬元,贏錢 的時候均沒有拿到彩金等語(見偵卷第8頁、142頁),復無 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故毋庸宣告沒收或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得之安全帽1頂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雖未返還被 害人,惟被告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並給付800元以賠償被 害人所受損害,已如前述,本院審酌被告所賠償之金額與其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
欄所示各罪,處各該所示之刑。 林林貴、陳彥禎均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附表二所示之物,依所示方式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林貴(代號貴)、陳彥禎(代號胖胖)、蘇立承(代號承 ,其業經本院另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芳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689號),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
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出上訴(須附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