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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育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121號),本
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6款、第53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 失慮而犯本案之罪,於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 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 失慮而犯本案之罪,於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 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被告係外國人士,因工作而在台居留,雖因本案而受有 期徒刑之宣告,然其係具正當理由來臺工作,本院綜衡其本 案所犯情節與所生危害後,認尚無諭知驅逐出境之必要。 三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育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育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9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英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4650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慈憶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4890、15696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數罪併罰中之一 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 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故受刑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