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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 扣案之空氣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新北鑑0000000000號), 係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見本院訴字卷第32頁),爰依刑
所示,並諭知如主文 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所示之應 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 ,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仕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
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符合 罪刑相當及量刑比例之原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晏宇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所犯侮辱公務員部分,諭知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林宗毅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 職務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不予驅逐出境: ㈠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又是否一併宣告 驅逐出境,固由法院酌情依職權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馮家芸 送達代收人 郭皓仁 被 告 陳信成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 告 力碇工程有限公司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吳盼盼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58號 原 告 林君瑋 被 告 韓復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04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