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 (一)系爭借據上偽造之「王譽蓁」署名1枚、指印8枚,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 告偽造之系爭借據,
第1、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均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因提供本案中信銀行帳戶等資 料予綽號「阿欽」之詐騙集團成員,而獲有任何對價或利益 ,爰不予宣告沒收犯罪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 另案被告馮秉洋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已經交由詐欺集團成員 使用,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對該帳戶內之款項有事實上之 管領權,復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此部分犯行
。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吳錦龍、吳維 仁移送併辦,檢察官劉世豪提起上訴,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2、爰審酌被告邱瓊姿從事虛擬貨幣場外交易時,可預見此種 交易若未對交易買家進行一定程度之客戶身分驗證,或執 行其他反洗錢措施,該
所示之刑,並 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㈧至被告交付予不詳詐欺成員而供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使 用之本案帳戶資料,雖屬其所有供幫助犯罪所用之物,惟並 未扣案,況於告訴人、被害人報案後,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95號 原 告 吳淵魁 被 告 曹爽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67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 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所示之刑,並諭 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3198公克 、驗餘淨重0.3135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3月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