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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施用毒品犯 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6頁),爰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所示。另因僅有附表編號1所示罪併處罰金 ,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本件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可資 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 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
所示之刑。另就被告榮越公司部分,審酌本案非 法清除廢棄物之期間、所生損害及已將本案土地回復原狀等 情狀,科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 ㈤、被告李宗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起訴,檢察官陳彥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所示之刑及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按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祇須合於刑 法第74條所定之條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關於緩刑 之宣告,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
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提起公訴,檢察官詹東祐、袁維琪到庭執行 職務。
。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郭印山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亞蓓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
。 本案經檢察官張羽忻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印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至於被告向本院表示,希望做勞動服務等詞,此 應由執行檢察官依職權審酌,非本院所得置喙,併此敘明。 三、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有如前述,無庸 為沒收、追徵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㈤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念其犯後尚知坦承客觀犯行,信經此偵、審程序後,應能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