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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㈣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開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短於思慮,致罹刑典,所為固屬 不當,惟其於犯後已知坦認犯行,復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 立,且經履行完畢,已
所示之刑,並諭知 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雖經本院 諭知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度,然該罪名因非「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與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得易科罰金之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所示之刑, 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竊取之腳踏車1臺,業已發還被害人等節,有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1
所示之刑 ,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 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因本案犯罪而取得水缸一個,雖未據扣案,然屬於被告 所有之犯罪所得,且未發還告訴人詹秀梅,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查扣案之尖銳物品1把,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見易字卷第27至28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
所示之刑,並均依刑法第 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骰子260顆、天九牌1副、面額新臺幣(下同)1,00 0元籌碼3,900張、牌尺1支、名牌夾47個、限注牌10張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本件被告就事實欄一、(一)所示竊盜犯行所竊得之三星廠 牌A42黑色行動電話1支;就事實欄一、(二)所示竊盜犯行 所竊得
所示之刑 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 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犯罪所得8萬8千元,雖未據扣案,但被告已與告訴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 規定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因本案犯罪而取得樂扣樂扣PP保鮮盒1個、百利魔布廚 房擦拭布1個,雖未據扣案,然屬於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 且未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殘渣袋6個及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結果,確分別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 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 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白色晶體8包(淨重36.9138公克,驗餘淨重36.6676 公克,純質淨重19.3797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均含有 第三級毒品
所 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共1.9192公克,驗餘淨重共1 .9142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蔡宜臻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